中華民國護照一般件-成人(滿14歲以上)
商品說明:
《申請簽證注意事項》【護照表格書寫注意事項】1.申請換、補發護照須沿用舊護照外文姓名,惟如已依法更改中文姓名者,須重新音譯;外文姓名非中文姓名國語譯音或為特殊姓名者,須繳交舊護照或足資證明之文件。更改外文姓名者,應將原有外文姓名列為外文別名,其已有外文別名者,得以加簽辦理。
2.表格請使用乾淨A4白紙單面正常大小影印即可,請勿正反面影印。
3.外文姓名及外文別名,請用大寫英文字母正楷書寫,如有修塗改需旁邊簽名。
4.外文姓名拼音,如非中文姓名國語音譯請示證明文件。
5.建議外文姓氏與直系血新或兄弟姊妹拼法相同。
6.外文別名,應符合一般使用姓名之習慣,倘為特殊姓名,請提示證明文件。
7.外文姓名拼音,
請參照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。
*無舊護照者之拼音需以外交部公告之標準拼法(請由本公司代為拼音)不接受以個人之拼法為新辦護照的英文姓名( 請注意:若以個人拼音並已開立機票者,卻與外交部所發放之護照或舊護照上的拼音不同者,本公司不負責賠償事宜)。【役男出入境】1.年齡屆19歲之年1段1日起,至36歲之年12月31日止,尚末當兵者,出國前一個月內應先至
「內政部役政署」網站,線上申請役男短期出境以備查驗。
2.年齡計算:當年-出生年(例:民國111年-92年次=19歲)。
3.92年次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之役男,於民國111年期間,「兵役年齡」皆為19歲。
【其他注意事項】1.旅客尚持有效護照者若因更名(身份證已換新名字),無論護照還有多久效期且無論辦護照前或後,只要護照與身分證名字不同,就必須依身分證上的新名字重辦護照,否則無法出境。
2.按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1條規定:查核申請人之申請書及照片,並據實填寫,若非本人親簽,經外交部查核不實將移送觀光局審理,並有數倍罰款。(請申請人在外交部網路上下載申請護照表格後再行辦理(需正本)。
3.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境各國之簽證問題,請逕洽外交部詢問電話(02)23432885~2895。
4.持中華民國以外之護照出境各國之簽證問題,請洽移民署/出入管理局(02)23889393、大陸護照來台問題,請洽(02)23899983。
5.依國際慣例,護照有效期限須半年以上始可入境其他國家。
6.護照申請案若已送至外交部領事局進入辦理流程後,申請人事後要求提前製發者,原係申請一般案件者,應繳交新臺幣900元,並自繳費後起算1個工作日後領件,已申請速件處理者,得以補繳差額方式要求再提前辦理,惟以補足新臺幣900元為限,並自補足差額後起算於1個工作日後領件。
7.工作天不含寄送時間及假日,送件後,外交部審核文件期間,少數的個案如身份證問題、親屬問題、照片問題、二審件...等等,審核人員發現問題時會退出更正,或要求補件..等等,預估時間會有延遲。
*送件後不論任何原因撤件,酌收NT300元手續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