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申請簽證注意事項》
1. 2016/03/15起,國人入境加拿大,需辦理ETA旅行許可電子簽證。
2. 加拿大政府於2010年11月22日宣佈,自即日起,凡持有我外交部核發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,其發照機關為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,且護照內註明身分證字號的台灣旅客來加拿大旅遊、探親、遊學、參加會議或洽商,均可享有停留期限最長180天的非工作性質免簽證入境待遇。
3. 自2016年11月10日起免簽證國國民搭機赴加拿大或過境加拿大需先申請電子旅行證ETA,國人需持外交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核發有效中華民國護照且有身分證字號才能申請。
4. 大部分申請者可在幾分鐘內獲得加拿大ETA電子旅行證批准。然而,一些應用程序可能需要幾天時間來處理,另有可能因申請者之個人因素而被要求補件,工作天不一定,建議需辦理加拿大ETA電子旅行證者,請提早送件,以免耽擱旅客行程。
5. ETA核發效期至多5年,惟最多不超過護照效期。倘護照效期不足5年,到期後申換新護照,需重新申請ETA後方可入境加國。
6. 持有加拿大ETA電子旅行證的旅客,在每次入境加拿大前務必至加拿大ETA電子旅行證系統的Check your ETA statu查詢ETA電子旅行證的狀態,申請人僅需持申請ETA時使用的護照入境,無需另列印任何文件。
7. 美國永久居民乘搭飛機進入加拿大需持有ETA(以及美國綠卡)。如經陸路或海路進入加拿大則不需要 ETA。
8. 具加國國籍及取得永久居留身分之國人將無法申請ETA,該等人士需持加國護照或永久居留卡及有效護照入境加國。倘永久居留卡已過期,則需先申請permanent resident travel document持憑入境加國,或辦理放棄永久居留身份後申請加拿大ETA。
9. 2015年8月1日前核發之加國學生許可證或工作證且業在加國就學或工作者,倘不擬離境,則無需申請ETA;倘擬出境並於2016年3月15日ETA實施後再入境加國,則需申請ETA。2015年8月1日以後申請獲核發之加國學生許可證或工作證,將可自動取得ET A。但建議需向加國移民部確認是否需申請ETA。
10. 加拿大駐台北貿易辦事處建議,2015年取得加國核發度假打工簽證之青年,倘於2016年3月15日以後入境加國,請先透過個人CIC帳戶-MyCIC account向加國移民部確認是否需申請ETA。
【參考網站】加拿大電子旅行許可(eTA)詳細資訊
《如若因個人因素或其他因素簽證遭拒不核准,簽證費用一概不退費》
《撤件費用》送件後撤件者,不能退費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