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‧中華民國護照加別名

效期說明
依護照效期


備註說明
【加別名注意事項】
1.外文別名應有姓氏,並與外文姓名之姓紙一致,或依申請人對其中文姓氏之母語讀音音譯為英文字母。
倘有足資證明之文件,得優先採用作為外文別名。
2.倘為特殊姓名者,應檢附曾使用該外文別名之相關證明文件。
3.如是護照『姓氏』加別名需附上證明文件:英文畢業證書&英文戶籍謄本&家人護照(英文拼音同申請人別名的姓氏)。
4.若因機票問題,旅行社不代送加外文別名,需請客人自行送件,請見諒。
5.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境各國之簽證問題,請逕洽外交部詢問電話(02)23432885~2895。
6.持中華民國以外之護照出境各國之簽證問題,請洽移民署/出入管理局(02)23889393。
7.大陸護照來台問題,請洽(02)23899983。
*送件後不論任何原因撤件,酌收NT200元手續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