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改限制
不可更改行程。 不可轉讓。
1.開票後更改日期或航班,需重新開立機票,每次改票必須支付航空公司罰金歐元100元及本公司改票服務費台幣1,000元,並重新核算價格如有差異必須補足價差及稅差且必須符合開票規定。
2.如班機起飛前2天未按原訂日期出發且未於原航班起飛前完成改票者即視為NO SHOW,航空公司將視為自動放棄、不予改票和退票且不得再使用此機票。
3.如需更改須於原搭乘日前2個工作日完成(國定假日無法提供更改服務,請提前作業)。
4.如更改日期航班請務必於更改訂位後72小時內完成改票,如逾期航空公司將視為自動放棄、不予改票且不得再使用此機票。
5.未使用之機票請務必須於原訂首段航班出發日前完成改期,如逾期航空公司將視為自動放棄、不予改票且不得再使用此機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