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改限制
不可更改行程。 不可轉讓。 不可更改姓名。
1.開票後於原訂出發日期之前可更改日期或航班,需重新開立機票,每次須收取航空公司罰金歐元50元及本公司手續費台幣1,000元,並重新核算價格如有差異必須補足價差及稅差,出發後不可更改。
2.機票更改最晚必須於更改訂位後1天內完成,如無法在期限內完成改票,此張機票將視同NO-SHOW。
3.如班機起飛前2天未按原訂日期出發且未於原航班起飛前完成改票者即視為NO SHOW,航空公司將視為自動放棄、不予改票且不得再使用此機票。
4.改票時須於原記錄中更改,取消及新訂位兩個動作須同步作業完成,如未能遵守上述規定,航空公司將以更改次數收取更改罰金(每簽收一次紀錄即算更改一次)。
5.如需更改須於原搭乘日前2個工作日完成(國定假日無法提供更改服務,請提前作業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