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灣‧中華民國護照一般件-成人(滿14歲以上)

效期說明
10年


備註說明
新版護照表格下戴
**110年2月1日起,將便換新版【簡式護照資料表】與【委任書】。 **
【護照表格書寫注意事項】
1.表格請使用乾淨A4白紙單面正常大小影印即可,請勿正反面影印。
2.外文姓名及外文別名,請用大寫英文字母正楷書寫,如有修塗改需旁邊簽名。
3.外文姓名拼音,如非中文姓名國語音譯請示證明文件。
4.建議外文姓氏與直系血新或兄弟姊妹拼法相同。
5.外文別名,應符合一般使用姓名之習慣,倘為特殊姓名,請提示證明文件。
6.外文姓名拼音,請參照以下網址
**無舊護照者之拼音需以外交部公告之標準拼法(請由本公司代為拼音)不接受以個人之拼法為新辦護照的英文姓名( 請注意:若以個人拼音並已開立機票者,卻與外交部所發放之護照或舊護照上的拼音不同者,本公司不負責賠償事宜)。**
【人別確認】
首次申請護照者,須新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臨櫃辦理『人別確認』。已持有舊護照者,則免辦人別確認。
【役男出入境】
1.年齡屆19歲之年1段1日起,至36歲之年12月31日止,尚末當兵者,出國前一個月內應先至移民署線上申請短期出境,以備查驗。
2. 年齡計算:出生年〈例:民國110年-91年次=19歲〉。
3.91年次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之役男,於民國110年期間,『兵役年齡』皆為19歲。
【其他注意事項】
1. 按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1條規定:查核申請人之申請書及照片,並據實填寫,若非本人親簽,經外交部查核不實將移送觀光局審理,並有數倍罰款。(請申請人在外交部網路上下載申請護照表格後再行辦理(需正本)。
2.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境各國之簽證問題,請逕洽外交部詢問電話(02)23432885~2895。
3.持中華民國以外之護照出境各國之簽證問題,請洽移民署/出入管理局(02)23889393。
4.大陸護照來台問題,請洽(02)23899983。
送件後不論任何原因撤件,酌收NT300元手續費。